提问

无证学员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慈溪的陈某参加了一家驾校的教学培训,一次在教练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驶时,因技术不熟练,将行人李某撞伤。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证驾驶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

  慈溪的陈某参加了一家驾校的教学培训,一次在教练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驶时,因技术不熟练,将行人李某撞伤。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证驾驶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合法?

  [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惟一理由是,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无论是伤者李某还是陈某,并非故意制造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驾校也难辞其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的教学过程属于履行职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陈某在教练指导下,使用教练车上路学习驾驶,属于驾驶受训行为,其虽然无证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该案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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