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万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大姚县城驶往永仁方向。车行至黄海屯路段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驶来的由金某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的微型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双方未及时在事故现场报警,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万某伤后被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给金某摆事实、讲法律,被告金某认识到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某18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愿意各自承担一半,金某当庭给付了原告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