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保险理赔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保险理赔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保险理赔实际上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金额,从而
保险理赔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保险理赔实际上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金额,从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过程。因此,在理赔过程中,如何分担举证责任、以及举证应达到的程度,往往决定着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多少。
一、被保险人举证责任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作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在办理索赔过程中,就应当就其拟主张的损失赔偿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包括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事件发生的事实、损失的程度等。对于被保险人上述举证义务,《保险法》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时保险条款亦有相关规定。例如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选择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保险条款也均有类似规定。从上述所列清单不难看出,第(一)系要证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第(四)、(五)系要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第(六)系要证明损失发生的程度。因此,在办理索赔过程中,只要被保险人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保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