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具体办法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更换周期

  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配置意见确定。因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不能草率,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可以达致最好的效果。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三)赔偿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关涉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慎重。但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四) 需要注意的问题:

  ( 1 )应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器具;假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2 )赔偿责任人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责任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责任人继续给付该费用 5 至 10 年。

  ( 3 )区分是残疾辅助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装饰品,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伤缺损、丧失的功能而配制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具,而代用器官装饰品的主要用途是使残疾人的外表美观,以假代真,具有装饰作用。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全额赔偿,而对于代用器官装饰品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 4 )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 5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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