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奉大公司感到判决的结果能够接受,保险公司也将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金额,经与保险公司商量后,奉大公司就向法院提出要奔驰车的修理清单和发票,但奔驰车车主打了15个月的官司,这期间市场上轿车的价格也一跌再跌,已经没有了再去花六七十万元去修理一辆旧车的意愿,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发票和清单。
过了法院判决设定的自动履行期后,进入了执行期,执行庭法官将奉大公司召了去,奉大公司又请保险公司派人一起前往,奉大公司向法官解释:“不是我们不付款,而是要有奔驰车的修理发票和清单,以便我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法院解释:“按照我们保险的规定是尽量修复,没有修理清单和发票,对第三者责任项下造成的物损,我们是无法赔偿的。”执行法官也犯了难:“判决书并没有提到奔驰车一定要去修理,他不修理哪来的发票?我也不能强制他去修理。这事情你们赶快回去再商量一下。”
回去后,保险公司经办人就没有修理清单和发票能否理赔的问题,再一次请示上级部门,得到的回答仍然是:不行!
法院急着催要款,奔驰躺着不动弹,保险悠然不理赔,直把奉大公司的经办人搞得焦头烂额,心急火燎地前来咨询。
我认为:这个理赔案件的实质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索赔材料的提供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的材料,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怎样的要求;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