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强制汽车交通事故理赔篇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1、问: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 是否均须理赔? 答:是的。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本法采无过失主义,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法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
是否均须理赔? 1.理赔申请书(表格由保险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警宪单位处理证明文件。 4.合格医师开具之残废确认书及同意复检声明书。2、诊疗费用:指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及其部份负担,病房费差额、挂号费、 膳食费及义肢装置差额。受害人为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不得参加该保险者,属于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项目,准用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3、接送费用:指转诊、出院及往返门诊之合理交通费。 4、看护费用:指特别护理费、看护费等,但以伤情严重并经主治医生证明确有必要者为限。

8、问: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残废、其残废等级共分几级?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条规定,残废等级共分十五级一百六十项。(第十五等级新台币四万元至第一等级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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