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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 不区分事故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本站法律快车网前几日在洪山区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为交通事故车辆车主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庭审活动。  在该案庭审调查时,审判员询问原告为何其合计损失有4万余元,但在诉讼请求中只主张3万余元

  本站法律快车网前几日在洪山区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为交通事故车辆车主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庭审活动。

  在该案庭审调查时,审判员询问原告为何其合计损失有4万余元,但在诉讼请求中只主张3万余元。原告回答道因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故对自己的损失应自担20%。因此总损失虽有4万余元,但扣除自担的20%部分后,只请求赔偿3万余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地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后,尚未得到赔偿的剩余部分,由事故责任主体按各自责任比例加以分担。

  纵观该案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原告的损失应由交强险百分之百全部赔付,其自身不用分担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者即便不委托律师自行进行诉讼,但其诉讼思路、诉讼文书还是应交由律师为其先把把关,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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