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2004年2月8日,周某在高架桥上行驶途中,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三天后经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责。周某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周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现已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拒绝赔偿。消协认为,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