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接到车主报案后只是根据车主所述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拒赔或部分拒赔决定,而不到事发现场勘查、定损,或者只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事故原因形成怀疑,而不去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在判断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往往形成不利于己方的后果。
例如,在杨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杨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在路边树上,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到现场。杨先生以为单方事故不需警察处理,故当时未报警。但事发后巡警、交警都达到现场,杨先生因受伤心里害怕,又急着去医院治疗,所以没让民警处理。当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失是因杨先生酒后驾车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向杨先生赔偿。2006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大队东外队出具了事故证明。后杨先生将事故车辆送修,维修费计75039元。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