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7时50分,兰州市民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车,用软牵引绳牵引郭某坏在路上的小轿车,在城关区XX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女子缪某由西向东步行从两车中间横过马路,被两车中间牵引绳绊倒,牵引车继续前行,郭某驾驶的小轿车被拖拽前行将缪某压在车下致伤。案发后,杨某用随车工具砸断牵引绳,挪动牵引车,并驶离现场。之后杨、郭二人才拨打120,送缪某随120救护车去医院。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日后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缪某无责任。
2014年6月21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帮忙拖车者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与无法启动轿车的车主郭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