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也有争议但是总体来讲“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也有争议但是总体来讲“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体现了交通安全立法的超前意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本法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转变的规定,就是办事上的方便群众原则,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可以说“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主要体现,也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对人身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即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这种保护在交通安全法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体现有“立法的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人身安全”)、通行条件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让行、交通事故中伤者抢救保护与伤害的经济补偿以及交通安全违法处理中的及时纠正原则”,基于这个原因,也有称交通安全法是对行人安全保护的法律。而在现实中,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实施的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实施一年了,许多人包括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意识里确实形成了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路上通行,就是机动车方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负责任”,这种错误的认识令执法者办错了案,令机动车方怨声载道,令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敲诈机动车驾驶人(“碰瓷专业户的出现”)危害社会,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全面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因此在这里笔者作为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者,当然更多的是作为一名和大家一样的交通参与者谈谈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如果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的话,是不确切的,因为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有时也有故意的存在。假如在道路上发生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事件却没有任何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过错就是意外),那就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交通事故。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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