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未投保的机动车遇车祸谁担责
[案情] 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原告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发生事故的摩托车系被告刘永中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永中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刘永中所有,刘永中未履行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永中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永中在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