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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检修不设警示标志引发事故理应担责

大律师网 2015-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张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刘某驾驶车辆追尾相撞,致使刘某死亡。近日,沾化县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2009年3月21日晚,张某驾驶五轮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发生故障

   张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刘某驾驶车辆追尾相撞,致使刘某死亡。近日,沾化县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2009年3月21日晚,张某驾驶五轮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发生故障,遂停在应急车道上检修,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时许,刘某驾驶厢式货车同向驶来,与张某的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的父母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及张某的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刘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父母)方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按责任赔付。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的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张某赔偿其余损失的30%,计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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