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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制

大律师网 2016-03-29    0人已阅读
导读: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 第一节 集体企业改制与经济、宪政、法治的关系一、集体企业改制与经济转轨和宪政国家的关系二、集体企业改制与分配制度的转变

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深入到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同时也就意味着国家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化表现在:私营企业的数量增加就意味着自然人个体以及自然人个体组成的组织也开始有权拥有生产资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为民营企业又意味着部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变为私有,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16],不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

这种变化同样反应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计划经济时代是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这一个因素才能参与社会分配,其他生产要素包括资本都无权参与社会分配。按劳分配制度顺应了剩余价值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却无权参与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剩余价值无偿被资本的所有者占有[17]。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成为公有,由此消除了剥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变化,除了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外、资本包括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其他资本等生产要素都开始参与社会分配,这样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了[18]。这在集体企业里面,表现得特别明显,集体企业的总资产里,既有集体资产也有国有资产,还有个人的出资,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的分配通过工资来体现,而资本是不能获得利益分配的,集体企业上缴的利税只是企业在尽公法上的义务。通过集体企业的改制并明确各项资产的产权归属后,各项产权的主体开始参与对企业利润的分配。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 三、集体企业改制与法治第二节 集体企业改制的价值取向一、集体企业改制的公共事务属性二、公正与效率——集体企业改制的价值选择

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中,国家和其他各方应遵照怎样的原则来行为呢或者说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应该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呢搞清楚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正如上文所述,经济转轨有赖于宪政和法治的确立,但是转轨经济的国家往往并非传统的法治国家,对法治的认识也是在经济转型中逐渐深入的,因此在法治、宪政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经济转轨成为必然。如果在转轨过程中,没有价值取向的指导,或价值取向指导错误,必将导致社会问题。由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行使政府权利的官员也是利益相关者。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政府面对各种利益主体,因此在政府决策和决策执行时,如果没有确定的价值取向,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转轨经济已有的教训表明,如不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收获的必然是苦果。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以经济效率为转轨的价值取向,片面追求转轨速度,造成了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影子经济”猖狂,引发社会动荡[23]。在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确立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价值取向由于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导致了贫富分化、经济结构不合理、生态失衡等问题。那么我们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呢正如本文前述内容提到的,集体企业改制是转轨经济中的问题,是一种商事交易的契约,但更是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的问题,其公共事务的属性远远大于经济属性。我们知道经济学讲求效率,而公共政治却更讲求公平,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应该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实际上,公正与效率并不是一对矛盾。西方的经济学讲求效率,但是他们是在西方的法治背景下的对效率的阐述,而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是法治应有之义,因此他们追求的效率是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是不言而喻的。法谚云“法外无利益”,不以公平为前提的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损害公平价值的效率,可能在一段时间,对小部分人是效率的,可以获得利益,但长期来看,对社会整体而言并不是效率的,不仅不能获得利益反而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害,从而最终也损害了最先获益的那部分人。“社会是由多人组成的,所以一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最初可能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冲突。但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被损害者总会报复或采取其它对策,从而导致损害制造者的利益损失。所以在社会中,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24]。这个观点在实践中也是得到了验证的,俄罗斯的改革虽然在初期获得了经济上的发展,但改革的结果是官方权势人物和外国企业获得了利益,但却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后果是国家稳定遭到了破坏,经济停滞不前,这就是损害了公正最终导致了不利益的结果。我国集体企业的改革不应该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老调,而应该将公正作为改制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和人民福利的增长。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 三、集体企业改制中公正的含义四、集体企业改制中如何贯彻公正的价值取向第三节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一、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的选择二、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含义

什么是产权呢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什么是产权呢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对产权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特别是行政法规以下层级的法规和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产权这一概念有时是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界定的所有权同义的;有时候又不同于所有权。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这一概念也是众说纷纭。美国学者R.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27]。而西方产权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产权定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德姆塞茨是较早地对产权概念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明确观点的学者,他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塞姆德茨的这个定义一是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采取什么行为获得利益的权利;二是强调产权的社会关系性质,即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单是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阿尔钦在其论文《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中给产权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在这里,阿尔钦强调产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人为性限制。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 三、集体企业改制所采用的企业形式

正如前文提到的一样,集体企业改制有经营机制式改制,也有产权式改制。本文我们只论述产权式改制,即通过改制来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人虚置的状态。集体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改变企业形式,以适应明晰产权的要求,因此所采用企业形式必须在产权安排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在集体企业改制采用的企业形式上,有多种选择,并且每种企业形式各有优劣。

1. 合作社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集体经济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那里,实质上应该是合作经济。而合作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以及法学理论将现有的集体企业改制为合作社具有以下的优点:(1)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的规定,合作社中,既有社员个人的产权,也有社员共同共有的产权。这样合作社的财产权是清晰的,而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共同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是清晰,并且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进行分割;无论社员个人的产权,还是共同共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依据;(2)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本分配为辅,合作社中资本并没有处于支配性的地位,社员之间是合作互助关系,不存在资本剥削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问题,这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的理论。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进行这样的改制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但是将集体企业改制成合作社也有以下不利之处:(1)这种改制仍然需要将已有的集体资产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头上,由于人们对公有制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政治上遭遇的阻力可能会很大。(2)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合作社法,因此改制可能导致无法可依,改制的秩序无法保障;此外由于无法可依,改制不能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改制后成立的合作社也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在获得主体资格上也存在巨大的障碍。(3)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可能导致改制后的运行不畅。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集体企业改制不宜改制为合作社。但是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从经济学和法学上深入研究合作社理论,制定合作社法,在集体经济的增量发展中,大力提倡合作社的形式。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度被主流意识形态认为是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但是学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应该提倡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支持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些则大力反对[29]。此外更重要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理解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从立法上来看,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大多是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并且这些法规中的规定各个不同。比如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的规定差异就很大。

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界定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涵义: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计划经济的意识逐渐淡化,农业部在1992年12月《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重新对股份合作企业作了界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在地方法规中,《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对股份合作企业则有更为独到的判断: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或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些法规都规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管理决策制度等,但是具体的规定又各不相同。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

这种在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必定会带来实践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职工股东和社会股东的冲突.社会股东希望资本分红高,而职工股东更希望工资收入高、福利好,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职工股东在人数和股份数上均大于社会股东,既可操纵股东会也可操纵职工大会,甚至可以把持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因此往往会出现企业高工资、高福利、低分红等损害社会股东利益的情况。这种现象导致了无人愿意向股份合作企业投资,堵塞了这类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表决权上,一般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而在股权结构设置上,作为承担管理经营职责的领导层的持股比例大多不高,这样管理层的去留掌握在职工股东手中,经营管理层为保住职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协调与职工股东的关系,同时在经营上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不敢根据市场变化大胆决策,丧失市场机遇。这也是造成这类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原因之一;(3)职工股东与企业的非股东职员之间身份上的差别,导致了管理上往往很难作到同等对待,造成管理制度执行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在理论和立法尚未完备的情况下,集体企业不宜提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优越性,而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受到最多不超过50个股东名额的限制,因而不得不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机构持股的办法,或托管股份的办法来解决;二是为了改制后的企业享受政策的优惠,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因此国家在税收、贷款安排上会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笔者不提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公司法》上的公司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企业运行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也不能与《公司法》中公司相比。同时改制的难度却大体相等,最重要的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能规避集体企业改制的最大难题——如何处置集体资产。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理论上比较完备,从两种企业诞生以来,关于这两种企业在法学上的研究,可谓洋洋大观。其次立法上比较完善,特别是经过2005年对《公司法》的修改,基本上使公司在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处理作到了有法可依。第三是这两类公司运行了几百年,有丰富的经验教训可以作为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实践的借鉴。因此笔者赞同在我国的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将大多数的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将集体企业改制为这两类公司并不是就没有困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改制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笔者认为改制为这两种公司的宏观背景是具备的,困难是具体操作的问题。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主要是选择这两种公司作为集体企业改制的形式,来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化的问题。

[14]秦晖:前注[11]揭。

[15] 斯蒂格利茨:《转轨中的公司治理失效》,1999年6月巴黎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年会上的演讲载《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第62 期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17] 前注[4]揭第一卷第三——五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19] 秦晖:前注[11]揭。

[20]郎咸平:“国资改革”大讨论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89&id=44268.

[21] 杰佛瑞 萨克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 胡永泰 杨小凯 李利明译 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1235

[22] 秦晖:前注[11]揭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89&id=44268)

[23] 杨斌:《警惕新自由主义误导国企产权改革——科斯产权理论的反动作用》http://cache.baidu.com/ (2004-09-28 00:44)

[24] 盛洪:《人们为什么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

号。

[25]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 http://zhongguoysl.bokee.com/2864896.html

[26] 钱卫清:《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从传统形态向现代机制的转变》法律出版社 2000年12月出版,页15、16

[27] 〔美〕R•库特:《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页125

[28] 周茂清:《产权定义探析规范发展产权交易推动有序流转》见《产权导刊》2004年12月 总6期

[29]顾功耘:《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于《法学》1997年第8期

刘敏慧:《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中国证券报》1997年3月26日;

董辅reng:《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 《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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