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把握“出资”与“投资”的界限问题
在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时,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往往混淆“出资”与“投资”的概念,把一切出资均视同投资,以至与改制企业的职工形成产权纠纷。其实出资可以包括投资,但并非一切出资都是投资。如单位和个人的借贷性出资、贷款和贷款担保大概就不是投资。判断出资与投资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四点出发:一是明确投资主体。即谁是投资主体,是哪一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二是明确投资目的。即是为了投资收益、利润还是其他目的。三是明确投资法律关系。即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均按法律要求而定,特别是涉及投资有关合同的各个方面,均需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四是投资手续是否完备。即有关投资的各种手续文件必须是完备的,文本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正确划分国家政策行为与国家投资行为的界限问题
国家政策行为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而施行的行为,国家投资行为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而施行的行为。然而,在具体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却在减免税形成的财产的归属上,产生了严重分歧,一些地方政府与部门坚持认为减免形成的财产应归国有。减免税是世界上各国政府普遍施行的政策。我国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国家对企业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还贷优惠,是国家政策行为,其目的是为鼓励和扶持某类产业、某类企业自身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现在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或政策优惠形成的财产是归国家还是归受惠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从来不向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要求税收优惠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的所谓“国家产权”。从法律的角度讲,如果政府要向企业追索税收减免形成的财产权,实际上是要企业重新尽纳税的义务,这是与减免税行为自相矛盾的。因此,减免税形成的财产应归受惠企业所有。 在当前,改制已成为企业改革的热门话题。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有制企业中,除国有企业外,还有一大批集体性质的中、小型企业。它们中的许多企业也正在或即将改制,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是改制的重点所在。但遗憾 五、集体企业改制的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