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文,男,一九六七年十月八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刑拘前在105国道赣州市水西乡开汽车玻璃安装店,家住江西省安福县严田镇上车村,因本案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忠永,男,一九七零年十二月九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安福县严田镇上车村,因本案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出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收到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与谢银红(另案处理)、邹东海(另案处理)、邹虎生(另案处理)商定:由王忠永、谢银红、邹东海、邹虎生隐藏在105国道赣县五云、沙地路段旁的山上伺机用高压汽枪射击过往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迫使汽车难以行驶,会到杨志文在前面开的店时安装玻璃,从中牟利,所得利润,杨志文与王永忠、谢银红、邹东海、邹虎生两方对半分。尔后,杨志文买回一支高压汽枪,为了便于携带,把枪柄和枪管锯短,然后交给王忠永等。 原公诉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昌平(别名张开烈),男,45岁,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路局宿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夏平,男,52岁,汉族,万宁市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中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清,男,4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