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改制首先是从集体企业开始的,由于集体企业在目前经济中没有国有企业那么重要。因此,目前对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也正是如此,给集体企业改制带来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在办理一起涉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刑事犯罪案件时了解到,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或者是律师都有对集体企业改制这一问题的内涵知道甚少、理解各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企业改制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达到规范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下文笔者从三个方面对集体企业改制中犯罪问题作一点浅薄论述,供同仁们参考。
一、集体企业改制的概述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
二、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许多行为,因此,也就必然产生诸多法律关系。只有了解清楚诸多法律关系,才能真正明确改制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关系分析。通过上文归纳,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因此,必然产生诸多的利益冲突,而且这些利益冲突基本上是围绕着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展开的。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来讲,对该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集体企业年年亏损的局面,减少自身的损失。因此,在改制集体企业时,开办单位想以更多的净资产对外转让,以实现集体企业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从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来讲,设立新公司(企业),整体接受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人、财、物以及债权债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投资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改制集体企业时,新设立公司(企业)想以尽量少的净资产进行收购,如果是零资产或负资产进行收购就更好,这样新设立公司(企业)就不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收购集体企业的资产,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公司(企业)其他方面的开销。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投资者来讲,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净资产越少越好,这样只要投资者投入少量的资金,投资者就可以成立一个自己拥有股份的新公司(企业)。
三、集体企业改制中可能出现的犯罪 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三重身份,实施了诸多行为,加上改制行为规则不健全,容易出现一些犯罪。如,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与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基本相同。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两种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类“人员”: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是行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要看上述两种人行为时的对象来定。如果行为时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应构成行贿罪;如果行为时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应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又是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往往会形成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之争。笔者认为该行贿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有三: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对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有一定的处分权,其行贿财物可能都是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处理的,这一行为往往只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一人知道;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净资产审计与评估的越少,最终对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大股东是越有利;三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其他股东往往很难了解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这一行为。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以上两大类犯罪的理解不存在什么问题,本文论述从简。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样往往发生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也集中表现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该管理者行为时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应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一样,还可能发生在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行为过程中,其犯罪主体集中表现为新公司(企业)的股东,即,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以上两大类犯罪的理解较困难,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依据以下三点理由为自身进行辩护: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已经吊销,企业法人不存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失去了经营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归自身所有;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被改制方案中授予其一定权利。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四、集体企业改制中的犯罪预防 上述四大类八种犯罪,在每一个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但就其犯罪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使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顺利实现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顺利实现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在这些犯罪中,只要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只要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其他犯罪也就得到有效的预防。
1、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又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行为的多样性、代表利益的多重性,其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不能参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一旦决定改制集体企业,必须将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领导层中更换下来,重新委托不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发起人对该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隐匿资产,为其下一步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提供方便。从而,从根本上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
2、对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离开其领导岗位之前,由组织部门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主管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这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由于成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因此,必须对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离任时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看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隐匿集体企业的资产,以及集体企业的资产到底有多少。为了防止离任审计走过场,由组织部门委托的政府审计部门不得成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评估审计部门。从而,从根本上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
4、公开操作程序中的每次结果。公开是防止各类经济犯罪的最好方法。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操作程序中的每次结果必须向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单位、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投资者公开。要公开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要公开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离任时的离任审计报告;要公开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要公开设立新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尤其是原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投资情况;等等。公开操作程序中的每次结果,其目的就是公开集体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出现上述四大类八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