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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盗窃宝马车获刑8个月

大律师网 2016-04-03    0人已阅读
导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起,价值9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34岁的薛某因犯盗窃罪,被乌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起,价值9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34岁的薛某因犯盗窃罪,被乌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8月4日,乌达区检察院向乌达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薛某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7月4日凌晨,被告人薛某从洗浴中心洗澡出来后,看到门口停放了一辆宝马车。走进一看,车门未锁,且车内无人,遂心生贪念,进入车内盗走化妆品六盒,价值646元;车载dvd一个,价值4800元;汽车垫一个,价值1400元;主驾驶和副驾驶头枕各一个,价值2270元;汽车掸子一个,价值7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起,价值9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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