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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室友见财起意 盗窃室友手机被判刑

大律师网 2016-04-04    0人已阅读
导读:检察官提醒:现在,“合租”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选择可信任的合租对象是安全合租的先决条件,其次,不能因为对室友信任,就不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个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离开时锁好门窗,以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检察官提醒:现在,“合租”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选择可信任的合租对象是安全合租的先决条件,其次,不能因为对室友信任,就不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个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离开时锁好门窗,以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三个男生合租一室,不料其中一人见财忘义,趁室友熟睡之际将放在房间内的手机盗取。近日,沭阳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17岁的周某,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五百元。社区矫正期满后,周某来到沭阳县城区找工作,因手头没什么存款,就决定找个便宜点的房子租住。很快,周某在该县沭城街道某小区找到一个合租房源。同住的几个男生都跟自己年龄差不多大,于是周某很快就跟房东签订了租住合同。时间住的久了,周某便和几个合租室友混熟了关系。2015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上网结束的周某回到租住处,趁室友赵某熟睡之机,看到前几天赵某刚买的手机在充电,便顿时动了邪念。随将赵某的某品牌手机窃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卫生间洗衣机底下。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3元。赵某睡醒发现手机被盗后,对室内进行仔细查看,发现屋内物品也没有翻动的痕迹。便怀疑是“家贼”所为,于是赵某把合租的室友叫起来询问,但室友和周某均称不知情,无奈之下,赵某只好报了警。后办案民警对周某进行询问后,周某承认了偷拿赵某手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依法予以从轻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现在,“合租”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选择可信任的合租对象是安全合租的先决条件,其次,不能因为对室友信任,就不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个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离开时锁好门窗,以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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