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大律师网 2016-04-08    0人已阅读
导读:(来源:全球采购网)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第二条 章程的形式 (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二)如由
(来源:全球采购网)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第二条 章程的形式 (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二)如由代理人签署,应以公证形式授予代理权,或由公证人签 1个月 你的英语水平飞升 品味四大城市的“漂亮女人” 最欠扁的七种推销方式 外贸——社交忌讳15例 12星座:在SOHO上的优势 谁说女人不会谈判! 第七条 申请进行商业登记 4. 在第五条第四款情况下,作为此种确定的依据或为进行此项确定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实物资本报告书;

5. 如约定有实物出资,附证明实物出资的价值已达到所认缴的出资数额的文件;

6. 公司的经营对象须经国家批准时,应附有该批准文件。.

(二)申请时应提出保证: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明的出资额已缴足,且移交的标的物已完全由总经理自由支配。如果公司由一人设立,且金钱出资未完全交纳的,也应保证已经提交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句要求的保证。

(三)申请时,总经理应保证:其任命未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句与第四句规定的情况,并且已被谕告,他对法院负有无限答复讯问的义务。按照《中央登记与教育登记法》1976年7月22日公布版本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谕告可由一名公证人完成。

(四)申请书中应说明总经理代表公司的权限范围。

(五)总经理应将其签名留存于法院。

第九条 对实物出资估价过高时的补交义务

(一)如果在公司申请商业登记时,实物出资的价值不够所认缴的出资款额,股东须将该差额以现金缴清。

(二)公司的请求权,自公司登入商业登记薄时起算,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九a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与总经理的义务

(一) 若为了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而作虚假陈述,则公司的股东与总经理须作为连带债务人缴付短缺额,偿付未作为公司设立费用的支付款项,并应赔偿所发生的其它损失。 (来源:全球采购网)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第二条 章程的形式 (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二)如由代理人签署,应以公证形式授予代理权,或由公证人签 (三) 如果股东或某总经理对造成赔偿义务的事实并不知道或者过去也无法知道,可不负赔偿义务。4. 在第五条第四款情况下,作为此种确定的依据或为进行此项确定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实物资本报告书;

5. 如约定有实物出资,附证明实物出资的价值已达到所认缴的出资数额的文件;

6. 公司的经营对象须经国家批准时,应附有该批准文件。.

(二)申请时应提出保证: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明的出资额已缴足,且移交的标的物已完全由总经理自由支配。如果公司由一人设立,且金钱出资未完全交纳的,也应保证已经提交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句要求的保证。

(三)申请时,总经理应保证:其任命未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句与第四句规定的情况,并且已被谕告,他对法院负有无限答复讯问的义务。按照《中央登记与教育登记法》1976年7月22日公布版本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谕告可由一名公证人完成。

(四)申请书中应说明总经理代表公司的权限范围。

(五)总经理应将其签名留存于法院。

第九条 对实物出资估价过高时的补交义务

(一)如果在公司申请商业登记时,实物出资的价值不够所认缴的出资款额,股东须将该差额以现金缴清。

(二)公司的请求权,自公司登入商业登记薄时起算,有效期限为五年。

(来源:全球采购网)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第二条 章程的形式 (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二)如由代理人签署,应以公证形式授予代理权,或由公证人签 (三) 如果股东或某总经理对造成赔偿义务的事实并不知道或者过去也无法知道,可不负赔偿义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