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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大律师网 2016-04-09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1条及第140条的规定,公司的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章程等)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成立后还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同时公司还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1条及第140条的规定,公司的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章程等)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成立后还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同时公司还必须置备股东名册等,因此,所有的公司股东均具有对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

  《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1条及第140条的规定,公司的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章程等)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成立后还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同时公司还必须置备股东名册等,因此,所有的公司股东均具有对公司的股东名分权。股东名分权既是股东出资的依据和证明,也是股东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实践中,许多公司根本不向中小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不将中小股东记载与公司的股东名册,导致发生纠纷时,中小股东名分权不能得到全面维护。

  针对中小股东名分权的保护,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依据《公司法》之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及时签发出资证明。

  2、依据《公司法》之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将其出资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

  3、及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复印《公司章程》及全部的出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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