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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6-04-10    0人已阅读
导读:成都国泰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蜀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联动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成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都国泰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蜀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联动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成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成都国泰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蜀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联动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成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明合公司)。

  二、明合公司发起人为成都国泰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蜀厦建设有限公司和成都联动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三、明合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成都国泰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蜀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联动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占总股本的50%、16.666%、16.666%、8.333%和8.333%.

  四、明合公司接此批复后,请按照有关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公司正式成立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管理的规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明合公司在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登记或登记设立后连续6个月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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