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屡教不改,顺庆男子因盗窃“二进宫”

大律师网 2016-04-16    0人已阅读
导读: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家住顺庆区荆溪镇的何某曾在2000年1月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家住顺庆区荆溪镇的何某曾在2000年1月26日犯盗窃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2月10日释放;刑满释放后,何某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但何某不珍惜好不容易得来的自由,在2014年12月与他人共谋到小区盗窃,最终被小区保安和工人抓获,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何某与绰号“李四娃”的人相遇后,共谋进行盗窃。两人商议后,一起驾驶一辆电瓶车来到南充市嘉陵区晶蓥路嘉陵花园小区,伺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于此的一辆蓝黑相间的倍特牌电瓶车(价值2200元),被小区保安从监控中发现。在何某使用工具撬开电瓶车坐垫并关掉报警器后,小区保安将何某拦住盘问。何某逃跑,因小区大门已被保安关闭,何某只好在大门处弃车翻出大门逃跑,跑至小区外人行道上,被追赶他的工人谢某某、保安唐某抓住,并从其身上搜出黑色弹簧折叠刀一把。该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系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