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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大律师网 2016-05-13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摘要:绑架罪不是一种新型犯罪,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认定上都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对
内容摘要:绑架罪不是一种新型犯罪,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认定上都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对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时,必须慎之又慎,并依   关键词:绑架罪 刑事责任年龄 拘禁索债型犯罪 行为单一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对绑架罪名认定的影响  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杀人、重伤”的性质,是仅限于故意犯罪,还是既包括故意犯罪又包括过失犯罪;二是如何确定“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范围,是指故意实施的相当于法条列举的杀人、重伤、放火、抢劫、惯窃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还是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指“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抑或指“相当于法条列举的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等等。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4-226页。在1979年刑法修改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建议对该款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的修改。较之于1979年刑法的上述规定,1997年刑法第17第2款的规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杀人、重伤”修改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二是删掉“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内容,增加了“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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