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公司是一家只有二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9月,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K公司提交的主要破产证据审计报告中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仅仅是帐面资产,审计部门也未对公司存货盘点确认,该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经通知多次不到庭,也不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帐目财产及具体的债权人、债务人名册,致使法院无法开展审理工作。另K公司对审计报告中公司尚余的帐面数万元货币资金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因此,法院认为K公司的破产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破产原因不成立,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