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对一起故意杀人疑案的无罪辩护经过

大律师网 2016-06-10    0人已阅读
导读: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

  虽然律师已经到法院摘录了一遍侦查卷宗材料。但是根据被告人突然翻供的情况,律师还需要详细研究一下被告人在数接受讯问过程中供述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和有关物证所能证明的事实。试图从中寻找一下突破口。

  侦查卷宗中,侦查人员为被告人宁国平作了三份讯问笔录。在这三份笔录中,宁国平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宁国平的第一讯问笔录中记载:“李宝营欠我3000元钱,10月下旬某日,我去李宝营家要钱。我和他喝酒喝多了,他耍赖想少给我1000元利息。我不同意就和他吵了起来。我打不过他就抄起炕边的一把小斧子向他的头上砸去。砸了几下,他倒在地上就不动弹了。”

  宁国平的第二讯问笔录中记载:“我欠李宝营1000元钱。10月下旬某日,我到他家去还钱时我们喝多了酒,每人喝了一斤多,就吵了起来。他来打我,我打不过他,就拿起炕边的一个小斧子,向李宝营的头部砸……”

  宁国平的第三讯问笔录中记载:“我欠李宝营1000元钱。那天我去给他还钱,和他喝酒喝多了,就和他吵了起来。他从窗台上拿起了一把菜刀,向我轮,在他轮空时,我拿起炕边的斧子向他的头上砸去,看他倒在地上就又砸了两下。他就不动了。”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

  法院宣布休庭。检察院不得不将案件撤回,进行补充侦查。

  律师险成“律师伪证罪”犯罪嫌疑人

  没有想到,律师对工作的认真负责,险些成为检察机关侦查律师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的犯罪证据。律师在第一会见被告人后,被告人回到“号中”便开始大声叫喊:“我现在要开始翻供了,律师要帮我找无罪的证据。我不承认杀人。”检察机关据此怀疑律师与被告人串通,是律师指使被告人翻供。因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实施的杀人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而律师一介入案件,被告人便立即翻供。所以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便同时秘密地对“律师伪证罪”进行侦查。

  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结束后,法院决定第二开庭。开庭前,律师照例到法院去阅卷。当律师看到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材料时,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所谓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都是针对律师与被告人之间是否有串通翻供的事实进行侦查的。被告人宁国平在无意之间险些让律师蒙受不白之冤。

  侦查人员首先对被告人宁国平进行了讯问。主要内容是:你为什么翻供你在什么时间开始翻供的律师会见你时都和你说了什么怎么说的是不是律师让你翻供的……。然后侦查人员又对与被告人宁国平同一监舍的其他六名在押人员进行询问。主要内容是:宁国平在入号时是否承认杀人犯罪他是在什么时间开始翻供的宁国平说律师跟他说了什么是不是律师让宁国平翻供的……。还好,宁国平与他同一监舍的在押人犯都没有承认是律师让他翻供的。宁国平虽然是正在接受法院审判的被告人,但在这时他的身份却变成了证人。好人死在证人嘴里,如果宁国平或其他六名在押人犯瞎说一气的话,律师肯定会遭遇不可想象的麻烦。想起来不免让人后怕。

  律师的险遇正体现出我国律师的执业风险所在。近几年,全国有很多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过程中失足落马,沦为阶下囚。其中有一些是故意犯罪,但也有一些是过失或是被冤枉的。尽管律师在办理本案之初也很慎重,在会见被告人时,特意安排了两名以上律师在场,并制作了会见笔录。同时对被告人避免引供诱供。但是律师的执业风险还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安全。 最初接待这起案件时并没有什么特别感觉。原以为这起案件也会象其他刑事辩护案件一样,走一下程序便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当时,被告人宁国平的家属也只是请求律师在法庭上为宁国平说点好话,以使他能够死后瞑目,作为家属也算是尽到了心意。从表面看来,这起故意杀人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千恩万谢。是律师挽救了被告人宁国平的性命。但是律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及律师所遭受的执业风险,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不会完全理解的。

  结 语

  事后,在谈论起这起案件时,有人问律师:“如果宁国平真是杀人凶手的话,那你是否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了罪责”律师沉思了一下说:“这也许有可能。也许宁国平就是真正的杀人元凶。因为宁国平也许是在案发当时在杀人现场偷的电视机,并且在案发时宁国平身上有伤,对此宁国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宁国平与被害人来往较密切,所以宁国平有杀人的可能性。”

  律师又说:“开脱罪责与依法辩护是有本质区别的,我认为宁国平不构成杀人罪,是从案件证据的角度提出的观点。是依法辩护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本案中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宁国平与杀人犯罪有关。而其他的间接证据本身又存在虚假性,缺乏关联性。所以根据这些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杀人犯罪。我国刑法适用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所以法院审判案件时有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漏掉个别真正的犯罪分子。但是,这却可以保证千万真正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追究。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本质所在,也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本质所在。”

  的确,这也是“罪疑惟轻、功疑为重”的内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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