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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大律师网 2016-06-22    0人已阅读
导读: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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