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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大律师网 2016-07-08    0人已阅读
导读:附件1: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1] (2006年1月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件1: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1] (2006年1月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附件1: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1]

  (2006年1月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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