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股东合理退股的法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16-07-12    0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退出的最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让其他人接手股权。股东找不到新的接手人,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让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退出的最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让其他人接手股权。股东找不到新的接手人,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让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这就是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异议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退出的最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让其他人接手股权。股东找不到新的接手人,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正常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退出,让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这就是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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