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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死刑适用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大律师网 2016-07-15    0人已阅读
导读:李方平(律师) 胡星斗(学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它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
李方平(律师) 胡星斗(学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它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反思的浪潮,也再一次吹响了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适用 李方平(律师) 胡星斗(学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错位问题,它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继孙志刚事件后的又一次法律大反思的浪潮,也再一次吹响了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适用制度改革的号角。随着公众的人权和程序公正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连续不断的冤案的深刻反思,人们发现现行等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上的弊端,因而来自不同群体、不同角度的质疑、批评、责难之声随之而至,要求改革和完善适用制度的呼声一度达到了顶峰。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德国记者问时也强调指出: 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国家领导人倾听民意、积极应对的亲民态度体现了社会进步,更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但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闭门起草制度的相关,我们无法获得对称的有关信息,也无法通过畅通的渠道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我们只能在此以公民来信的方式表达对死刑适用制度改良与完善的点点期望。 一、死刑适用制度的国际、国内气候决定了我们必须限制和严格适用死刑。 国际气候: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不朽之作《论犯罪和刑罚》中首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废除死刑。之后,虽然存废之争仍在继续,但废除和限制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废除死刑的势头开始快速升温,迅即发展为世界性潮流。1971年,联合国大会郑重呼吁 世界各国积极控制适用死刑惩罚犯罪的数量,以期达到最后废除死刑的目的 。根据 大赦国际 截至2005年10月10日的统计,废除所有死刑的国家有83个,废除普通罪行死刑的国家有13个,事实上不适用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保留死刑的国家为78个,已经属于少数派。而且从近年来废除死刑的总体趋势来看,平均每年大约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国内气侯:让我们追寻历史的脚步,回到建国之初的1956年。当时,国家主席刘少奇曾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庄严宣告: 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 。 1983年9月2日,在当时的特定时空背景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此将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但1997年新《》实施以来,随着等废除死刑,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开始大幅度缩减。从1983年至今,23年过去了,中国从对法制和人权的忽视,到如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庄严入宪,我们的公民权利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必须慎重对待死刑、严格把好死刑程序关、有所作为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正因为如此,目前有关方面对名存实亡的死刑复核制度加以改造,我们认为,这正是国家践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 二、当前中国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是多种因素造就的,靠死刑难以达到威慑犯罪的预期目的。 我国传统的儒家孔孟学说认为, 人之初、性本善 。世人也常谓: 环境造就人 。儿童、青少年时期,人生观还未定型,自我认知、识别能力都较弱,极容易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古代孟母为教其子,三迁其居就是最好力证。放眼海外,美国黑人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最近法国巴黎贫民区的骚乱,其实都是贫困所造成的恶果。回首国内,犯罪主体人群绝大多数来自低层社会如农民、城市贫民等等,也说明生存环境的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儒家道德退出了主流舞台。改革开放20多年来,原有的理想主义道德也名存实亡,新的道德秩序却没有建立。在开放社会里,要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里完成 原有秩序 失序紊乱 秩序重建 的痛苦过程,确非易事。中国社会目前就处于这样一个主体道德缺失的转型期,社会治安的动荡、不稳定的大背景即是转型期必然引发的社会失序现象。当一个社会体系处于失序状态时,不再有人理解或接受共同价值,由此必然导致犯罪率的攀升。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法决策层更倾向于乐见死刑的巨大威慑作用。回顾1983年、1997 1998年、2001 2002年的三次大规模严打行动,虽然声势浩大,却未从根本上遏制社会治安的恶化。 所以,我们不同意把震慑犯罪作为死刑正当化的理由。过往的历史经验表明:越是严刑峻罚,越片面强调震慑与吓阻犯罪,犯罪行为反而可能变得越来越残暴;刑罚即使发展到最极端的 刑弃灰于道者 ,也无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一味的惩罚只会导致社会对自由和生命的轻视,并无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犯罪。而刑罚适度、慎用死刑则是人道的体现,是文明的升华。 三、我国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渊源和立法背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初衷是考虑到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最后把一道关,籍此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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