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二、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服,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四、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于15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