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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大律师网 2016-07-16    0人已阅读
导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北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作出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北京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新标准执行。具体为农、林、牧、渔业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 同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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