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
(一)(Draft:Billof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 提单 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 信用证 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 信用证 出具的。
(2)在 信用证 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人;在 托收 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 托收 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 托收 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 提单 (BillofLanding,B/L)
它是由或 船公司 或其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提单 是代表货物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 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 货物受损 或 包装不良 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 不清洁提单 ,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 不清洁提单 。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 倒签提单 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 进出口 商)之间订立的,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 大保单 ),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 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简称发票。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 报关 纳税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发票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 海关 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它由 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或中国 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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