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有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

大律师网 2016-07-18    0人已阅读
导读: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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