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第17-19条)(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