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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法律分析

大律师网 2016-07-24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摘要: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恶意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文拟从刑事角度与民事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做出分析,并提出如何防范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职务侵占罪股东直接诉讼 [
内容摘要: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恶意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文拟从刑事角度与民事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做出分析,并提出如何防范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职务侵占罪股东直接诉讼 [案例]: 2004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400万元 2005年6月24日下发了工作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本人不赞同这样的看法,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股东乙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亦当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因是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职务侵占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 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的关键在于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断定股东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必然承认他的行为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其实股东乙侵犯的是甲股东的股权,非法将他人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就是直接侵吞了他人的财产,这与将他人的现金非法占有并无二致,但并不等于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股东乙在完成他的行为后,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行事财产权的权利也并没有受到损害,这是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

曾一度轰动一时的安徽中绿房产案同样也涉及这个问题,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周萍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5万元,省高院二审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但当时公诉机关指控周萍芳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并非指她侵占股权,而是指控她身为安徽中绿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207.8万元。 对于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公诉机关不予起诉,给出的理由是侵占股权行为有争论,并且没有相似案例予以参考。本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虽然侵占股权的行为危害很大,但我们是法治国家,罪行法定原则应该得到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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