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制度价值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而大批裁减员工并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和解制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制度价值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而大批裁减员工并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市场经济竞争会导致一些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甚至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可以使企业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司法上的限制,也给企业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企业破产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是一种比和解制度更为积极的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在资不抵债或有资不低债的危险时,甚至企业自认为有财务困难时,企业都可以申请进行重整。重整制度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大规模地裁减劳动员工的措施来降低生活成本,使企业走出困境而避免破产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下,困难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或停产、或转产,都可采取大规模裁减富余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的做法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经济性裁员是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使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可见,经济裁员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破产法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探讨
(一)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
经济性裁员虽为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但大量的裁减人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经济性裁员的正确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从严限制,要通过《破产法》和《劳动法》等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对经济性裁员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
国外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比较早,也比较详细,如德国《解雇保护法》和法国《劳动法典》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定也比较详细。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对规定了企业辞退雇员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特别针对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的多少,而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并规定了企业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在裁员过程中的权利。此外,日本《工会法》和《劳动标准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秘鲁就业促进法》等都对企业经济性解雇员工的程序和对雇员的经济补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从整体上看,国外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范不外乎对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其目的一是为了与破产法相衔接,与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相协调;二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些在困境企业的认定、裁员标准、裁员程序、被裁员的经济补偿以及对被裁员工的就业保护等制度上都得到了体现。
我国立法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也有粗略的规定,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规定得更为详细。这些立法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如经济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程序条件、禁止性条件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对配套破产法的实施,拯救困境企业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但同国外的立法相比,它存在着立法粗略、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不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容易实践中造成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失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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