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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大律师网 2016-07-26    0人已阅读
导读: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2005年7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购B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同时也被A收购。在A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一份由B公司、C公司盖章、 由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
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2005年7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购B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同时也被A收购。在A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一份由B公司、C公司盖章、 由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其拥有C公司的5%的股权。经查,工商登

  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2005年7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购B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同时也被A收购。在A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一份由B公司、C公司盖章、 由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其拥有C公司的5%的股权。经查,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该5%的股权转让。问,该5%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股权转让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倘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有效取得股东权,就与第三人订立将自己根据前一转让合同即将取得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不宜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应认定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则该再次转让合同有效。这样比较符合尽量成全合同当事人、加速股权流转的司法效率目标。

  倘若股权受让方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获得公司的承认,自然享有股东资格,可以依法将其受让股权转售他人;至于在变更股东名册后是否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不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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