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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大律师网 2016-07-26    0人已阅读
导读: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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