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X水泥厂诉称省XX设备安装公司在一处施工工地向其购买水泥后,一直未支付水泥款30余万元。遂诉请四川省XX设备安装公司支付水泥款30余万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代理四川省XX设备安装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经庭前阅卷,发现XX水泥厂未能提交,其提交的交货凭证上仅为一张姓个人签字,但无法确定该张姓个人与四川省XX设备安装公司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XX水泥厂诉讼请求。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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