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保险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保险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险公司推到了第一线。而强制保险条例一定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公布的草案并没有全部解决这三个环节的问题。
救助基金从何来(焦点三)
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
与会的学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是好事,但条例应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及具体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提出,应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作用。而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应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目前草案提到的4种来源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没有明确这一部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王卫国指出,一旦救助基金启动,草案第24条提到获取救助基金的4个渠道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基金的支出也是巨大的。一定要进一步开源,使救助基金源源不断。孙祁祥表示,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强制保险已经定位在无盈利无亏损,这对于保险费率的制定已上了一个“枷锁”。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且提取的比例也不好界定,比例小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多少问题;比例大势必会抬高费率,给车户购买强制保险带来压力。
与会的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之后,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政策支持,如对强制的营业税应该免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