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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6-08-03    0人已阅读
导读:一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二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
一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二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胸部损伤 一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无。 七级: 无。 八级: 无。 九级: 无。 十级: 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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