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及时制作《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制作《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及时制作《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制作《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逐级对案件提出意见,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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