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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程序问题

大律师网 2016-08-05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1月在湖北随州市发生的熊振林杀人案大家恐怕都记忆犹新,熊振林因生意失败、婚姻不幸而报复社会, 在15小时内连续杀害8个人, 其中包括1名两岁半的小孩。熊振林被抓 2008年1月在湖北随州市发生的 熊振林杀人案
2008年1月在湖北随州市发生的熊振林杀人案大家恐怕都记忆犹新,熊振林因生意失败、婚姻不幸而报复社会, 在15小时内连续杀害8个人, 其中包括1名两岁半的小孩。熊振林被抓 2008年1月在湖北随州市发生的 熊振林杀人案 大家恐怕都记忆犹新,熊振林因生意失败、婚姻不幸而报复社会, 在15小时内连续杀害8个人, 其中包括1名两岁半的小孩。熊振林被抓获后, 在法庭审理时表示愿意赔偿, 但他的财产远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金。在我国类似的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案件还有很多,这些无辜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灵的伤害, 却无法得到赔偿,很多人因此生活陷入了严重的困境, 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帮助这些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又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国外很多国家早在19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实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直到近几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 理论界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些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 在补偿条件、资金来源、补偿金额等程序问题上, 理论研究似乎有欠深入, 这就导致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做法的混乱。有鉴于此, 笔者试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若干程序问题展开研究, 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 国家的财力是有限的, 这就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对所有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刑事被害人都予以补偿。因此, 必须合理限定予以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合理限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是实施补偿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限定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合理设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 (一) 学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补偿条件概述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 学界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但对该问题争议较大。学者们提出的补偿条件的数量不一, 内容也差异较大。有的学者提出了三项补偿条件, 有的学者提出了四项补偿条件,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五项补偿条件,甚至有的提出了六项补偿条件。学者们提出的这些补偿条件中有一些是相同的, 有些则是不同的, 归纳起来, 大致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无法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补偿; (2) 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3) 被害人对自己被害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 给予适当补偿, 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4) 必须及时报案, 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① (5) 被害人具有中国国籍。至于外国人是否适用国家补偿, 可根据互惠原则处理。(6) 依一般社会观念, 补偿不失妥当之处。② (7) 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③ (8) 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④ (共计7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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