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如何判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大律师网 2016-08-07    0人已阅读
导读:办理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那么,如何判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呢?下面请看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
办理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那么,如何判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呢?下面请看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补充解释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