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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