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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6-08-1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日期:2008-2-29日期:200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
发布日期:2008-2-29 日期:20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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