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0]第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 十三 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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