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章 用户授权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行,明确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BIBS管理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章 用户授权管理 第六章 安全控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行,明确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BIBS管理职责,规范国际业务部门在BIBS上的业务操作,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IBS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开发的国际业务联网处理系统,采用业务多级控制、逐级授权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条 BIBS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行运行管理。 第四条 BIB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各一级分行应建立国际业务数据处理中心,集中管理辖内所有国际业务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BIBS的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六条 支行级以上外汇业务经办机构必须应用BIBS,并与上级行联网。分理处经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可应用BIBS进行联网操作。 第七条 BIBS主机放置在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客户机由外汇业务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第八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对其辖内分支机构实行BIBS应用等级管理,统一决定或调整其使用BIBS处理有关业务的权限和额度。 第九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制定全辖应用BIBS分支机构的银行代码,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银行代码的编制规则为: (一)银行代码为6位数字。其中,第1至第3位用于标识一级分行,第4至第6位用于标识全辖各外汇业务经办机构。 (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的银行代码前3位与其SWIFT代码的后3位编码相同,后3位为零;辖内其他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银行代码前3位与其所属一级分行相同,第4至第6位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指定。 第十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编制全辖BIBS用户代码。用户代码为6位数字,编码规则为:第1至第3位使用用户所在分支机构的银行代码的第4至第6位,第4至第6位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指定。 第十一条 BIBS主机编码为3位数字,使用其所在一级分行的银行代码前3位数字。BIBS客户机编码为8位数字,由6位银行代码和2位顺序号组成。各外汇业务经办机构应对其客户机依次指定顺序号,并将客户机编码报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客户代码统一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业务编号为14位,由BIBS自动生成。编码规则为:第1至第3位为数字,使用银行代码的前3位;第4至第5位为字符,使用系统内置的业务种类代码;第6至第7位为数字,使用年份的后2位数字;第8至第10位为数字,使用银行代码的第4至第6位;第11至第14位为数字,使用BIBS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国际业务部门为BIBS应用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需求提交、业务环境维护、业务操作和指导。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BIBS的运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提出业务需求,收集、整理和认定下级行提出的建议和业务需求,统一向总行科技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提出程序修改意见;组织BIBS版本升级的业务测试和评估。 (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BIBS的应用管理。包括:制定、修改辖内应用BIBS的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辖内BIBS上线分支机构的分布,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上线分支机构的要求;指导辖内国际业务部门正确使用BIBS处理业务,及时答复下级行的操作咨询;设置全辖公共业务参数,录入和维护相关公共业务信息;定期对全辖业务数据进行清理。 (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设置辖内有关公共业务参数,正确使用BIBS处理有关业务。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为BIBS的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部门,负责BIBS的程序开发和版本升级,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与保障。 (一)总行科技部负责对BIBS开发和版本升级的立项。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具体的程序开发,版本升级,技术支持与指导。 (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负责BIBS运行的技术保障。包括:根据全辖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统一规划和配置BIBS运行所需的主机、通讯设备等硬件设备;组织协调全辖科技部门做好BIBS日常运行工作;备份和保存业务数据;安装和维护BIBS运行所需的主机软件和同级国际业务部客户机端软件;保障同级国际业务部通讯畅通,指导、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对同级国际业务部门的通讯保障;组织全辖科技部门安装调试客户机端软件。 (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负责同级国际业务部门客户机端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国际业务部门通讯线路的通畅。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和国际业务部,共同组织实施对一级分行的BIBS培训、推广工作。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内分支机构的BIBS培训、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全辖适用的BIBS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数据保全措施、业务处理替代方案、故障报告和解决步骤等。 全辖外汇业务经办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发现BIBS运行出现问题时须按应急处理程序操作,科技部门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须设立BIBS的系统维护员、综合管理员、权限维护员和业务操作员等4种岗位。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须设立BIBS的综合维护员和业务操作员等2种岗位。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设立系统维护员岗,指定专人负责BIBS运行的日常监测、监控和管理,及协调支持同级国际业务部的应用管理。系统维护员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系统数据库维护、系统软硬件支持、网络监控、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 (二)监测主机的文件系统、CPU、I/O等系统资源使用状况,并及时提出参数调整和系统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指导、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科技部门及时解决BIBS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进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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