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999]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巴州邮电局在经营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公字(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利用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对用户已由其他经营者安装调试正常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采取不予批准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含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用户和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第 六 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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